质量检测单位与质量检测的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检测工程名称。
(2)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3)检测的依据。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5)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6)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8)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