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分类:
按委托主体的不同,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类型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自检、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终检、第三方检测)、政府部门的抽检(监督抽检、飞检)等。
1、自检
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且具有规定数量的保证,是整个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检测体系的基础,自检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
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自检多由自己的试验室承担,或由施工单位委托送样检测。由于委托主体为自控主体,不利于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当前在一些工程建设中确实存在的一种现象:施工单位自检很少出现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因此,施工自检仅适用于施工单位自我质量控制、自我提高的一个手段
2、平检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根据规范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以复核工程质量。由于检测的内容、数量和方法都有明确的依据,对自检和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复验和控制作用。
但由于监理单位大多没有自己的试验室(交通行业一般要求监理单位具有自己的试验室),平行检测一般采用送样检测的形式,这就要求必须保证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时效性。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代表性和时效性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如C15混凝土试块,检验强度普遍超过20MPa甚至25MPa,明显有失代表性;混凝土试块超龄期送检的现象时有发生,时效性不能保证,不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竣工抽检
竣工抽检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检测。由于是对建成后工程实体质量的反映,同时也是对施工过程中检测(自检、平行检测)的一个验证和复核,是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竣工抽检数量远少于自检或平行检测,代表的总量却是一样的,抽检的数量越少,样本随机误差就越大。由于经费和检测方法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的抽检内容、数量往往难以保证。此外,由于竣工验收抽检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事后检测的方式),抽检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成本和难度都比施工过程中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竣工抽检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检测单位的权威性。